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及时改正错误,积极上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6.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从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记过以下处分经过至少半年考核期,记过处分经过至少一年考核期;
2.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考核期内无违纪记载;
3. 接受教育态度诚恳,认真悔改,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活动;
4. 在考核期内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或受到表彰奖励;
5. 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两次以上;
6. 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0%以内;
7. 解除违纪处分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在85%以上。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由个人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经学工办审核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1. 在校级以上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2. 有见义勇为等突出立功表现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
3. 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发明获校级以上奖励者。
1.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向学院学工办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并填写《学生申请减轻、撤销处分处理意见表》。申请书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2. 学院同意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各类考核档案,并组织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材料一并上报,并审议是否解除处分。
3. 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院统一下发。学生处分解除后,相关材料不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但在学校文书档案中要据实记载。
1. 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班主任、联系班级的领导或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
2.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保证。要努力按照要求改正错误,积极创造和争取解除处分的条件。
3.学院辅导员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考核档案。班主任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如实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年5月中旬或11月中旬为违纪学生提交申请时间段,5月下旬或11月下旬为学院审议时间段,6月和12月为学校审核、发布解除处分决定时间段。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信息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